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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应对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8-03

各科室、各办事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和住建部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视频会议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建议,明确缓缴时间和补缴方案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发放机构要通过电话、邮件、信函及实地走访等方式做好贷款信息记录等贷后管理工作。对未受疫情影响而拖欠还款的借款人,仍要持续做好贷款催收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四、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相关科室、办事处需做好宣传和落实,并引导企业、职工通过网上营业厅、“手机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待阶段性政策到期后,及时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平稳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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