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许有很多朋友还会觉得,这社保费都是自己缴纳的,我又没占别人的便宜,甚至挂靠缴纳的费用比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的还多,有什么不可以呢?熟不知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而这种挂靠社保的行为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长期以来,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一直是不用上班就能享受员工社保待遇的常规操作方法,但这种操作方法实际上涉及重大的法律风险,对于投保人来说,特别是这一新规定出台后,法律风险进一步加大,希望唤起社会保障代缴人的注意,抓紧合规上缴社会保障。
笔者所说的规定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该办法是为打击违法办理社保缴费手续、骗取社保基金行为的法律,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以用来证明身份的证件。
使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追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办理,那么,社会保障法第88条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社会保障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被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障代缴行为看似简单的委托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障,但实际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社会保障关系成立的法律基础实际上是虚假的,即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记载的虚构劳动关系的,这种虚构的劳动关系行为构成了适用社会保障法第88条行政处罚条款的范畴。
劳动者此时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骗取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骗取社会保障基金在刑法上达到一定数额可以构成诈骗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罪,也可以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对个人或代理机构实施治安处罚。
实际上,对于不工作的人来说,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障待遇可以通过依法缴纳灵活的就业社会保障来实现社会保障的正常衔接,通过违法手段缴纳职工社保并依法查处,往往会造成普通人难以想象的后果。现在,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非常方便,完全没有必要找社保挂靠机构“代缴”,总之,千言万语化成一句话:社保挂靠,害人害己,不要听信社保中介机构的“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