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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2021-10-1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非常受企业的喜爱,我国对劳务输出业务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形成规模。大力发展劳务工输出已成为必然趋势。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但是,在劳务工输出时也引起了不少劳务纠纷案件,以下针对劳务派遣劳务输出引发的问题作出详细的解释。

  一、对外劳务派遣输出案件引发的问题

  2007年4月,某地产合作公司(下称“劳务输出公司”)与原告(下称“外派劳务”)签订了外派劳务合同即国际劳务输出合同(下称“外派劳务合同”),外派劳务合同约定外派劳务参加某中国公司在海外参股(49%,当地股东占51%)的独立法人公司(下称“用工单位”)在当地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约定用工期限为24个月。在出国前,输出公司对外派劳务进行了培训,并告知当地气候条件等情况,外派劳务签字认可。

  008年4月,外派劳务以有病为由强烈要求回国,但是,经当地医院检查没有发现任何疾病症状。据了解,实际原因是外派劳务认为当地气候条件差,不愿意继续履行外派劳务合同。用工单位为安全考虑同意其回国并为其办理了归国手续。

  2008年11月,外派劳务回国后以劳动纠纷为由在对外劳务输出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国内参股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各种费用索赔20万元,劳仲委认为该案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不予受理。外派劳务遂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该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外派劳务)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务派遣关系,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输出公司和用工单位参股公司支付索赔费用。被告(劳务输出公司和用工单位参股公司)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对外劳务输出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不应将案外人用工单位的参股公司列为被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外派劳务法律关系的定性,即该法律关系是对外劳务输出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输出的区分

  1、劳务输出,分为国际劳务工输出和国内劳务工输出,输出劳务的本质是劳动力转移。就是说把劳动力从一个地方输送到另外一个地方。

  2、劳动派遣是一种新形用工方式,具体在劳动合同法里有说明。简单说是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派遣公司与用工的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派遣公司把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签订合同乙方知识履行法律规定的向你发放工资,办理社保,管理等,但是上你是想用工单位劳动,因为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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