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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可以辞退吗?
2017-11-26
  小张高中毕业后找了份商店售货员的工作,开始时她很不适应这份需要长期站立的工作,每次下班后都是双腿胀痛。几个月以后才慢慢适应了这份工作。但一次外出游玩时,小张不慎出了车祸,左腿粉碎性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她不得不连续休了3个月的病假。伤愈回到工作岗位,小张发现自己不能长时间站立,并认为自己已经不能胜任这个岗位。于是她拿着医院出事的诊断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调换工作。对于小张的申请,单位领导表示非常为难,并告知没有其它合适岗位可以提供给她。于是与小张商量,希望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小张表示既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愿再干售货员工作。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导致此事陷入僵局。突然某日,小张接到了辞退通知。经理声称:“按照法律规定,你享受完了医疗期,又不同意辞职,所以我们可以辞退你。”小张以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时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所需要的实际医疗期。
  在本案中,公司仅以没有合适岗位和已享受完医疗期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公司想要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小张能享受的医疗期已满,二是小张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新工作。如果只是医疗期满,是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撤销公司作出的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那么,下一步公司应当怎样做呢?首先应当收回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然后给小张安排一份适合其目前身体状况的工作,若小张不能胜任新安排的工作,这个时候公司就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依然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张,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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