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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工作的通知
2022-08-01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更好地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减轻购房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缴存职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愿意签署《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

(三)职工尚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封存、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等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不予办理此项业务。

二、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首付款金额。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通过线上或线下等途径,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二)职工携带提取材料前往就近的管理部办事大厅签署《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三)管理部对购房职工提供的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载明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原件;

(二)《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

(三)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相关要求

(一)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仅限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仍按《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范》(六市金管〔2017〕74号)执行。

(三)各管理部应加强同公安、住建、人社、民政、不动产、人行等部门协作,严格核查提取人的相关信息,确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扰乱住房公积金正常秩序的房地产企业及职工,一经核实,将依据《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六住房委〔2017〕3号)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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