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7-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满足缴存职工业务办理需求,现将相关业务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缴存业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最迟到2022年12月31日,由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主动备案,企业无需申请,到期后进行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业务
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租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缓解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资金压力,呼市市区无房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2000元,市属旗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铁路服务部参照呼市市区标准执行)
三、贷款业务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管理部门,不计罚息。超过期限未偿还的,按正常逾期规定办理。
以上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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