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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7-28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将有关落实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我市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进行补缴。企业缓缴期间,其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2022年5月(含)前住房公积金正常还款的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为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在2022年6月至12月不能正常还款的,期间经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中心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满后,借款人应于2023年1月份前偿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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