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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2-07-28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将对 2022 年度(即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 2022 年 6 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 2022 1 年 7 月起,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逾期 调整,应当从 7 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工资 变化情况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缴存 比例调整。 (三)调整内容 1.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为 2021 年 1 月至 12 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 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 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 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 号)计算, 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 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 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 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 2 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 的 2021 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95688 元 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 23922 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 81 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 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 1880 元; 阳曲县 1760 元;娄烦县 1630 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 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 办理 2022 年 7 月份缴存业务时,柜面办理应提交《太原市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附件 1,可在中心网站 下载),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应在线确认。 2.依规确定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最高不 得超过 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3.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 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 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 5741 元,各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 上限,按照《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 标准》(附件 2)执行。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 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为 188 元(其中:单位 94 元,个人 94 元);阳曲县为 176 元(其中:单位 88 元,个人 88 元);娄烦县为 163 元(其中:单位 82 元,个人 81 元)。 (四)调整方式 1.互联网渠道办理 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以直接通 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2.柜面办理 单位应当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年度 调整申请书》(附件 3,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和《太原市住房公 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附件 4,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制作《太 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 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公 积金〔2022) 3 号)和《关于公布 2021-2022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 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档定额标准的通知》(并公积金〔2022) 8 号)规定的标准,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太原手机公积金 APP”自 助申请办理。 三、其它规定 铁路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下限标准,比照 分中心所在地杏花岭区的标准执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并公积金(2022) 14 号),申请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 阶段性支持政策结束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 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 定》(并公积金(2015) 19 号),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积极做好 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附件.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 2. 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 标准 3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 申请书 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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