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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阶段性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
2022-07-27

各缴存单位、开发企业、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助企纾困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唐政字〔2022〕26号)的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现就住房公积金实施阶段性助企纾困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填报《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书》,可按规定申请在2022年9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正常扣缴的职工部分申请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待缓缴期限届满后,恢复正常缴存并一次性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比例须保持不变。

二、阶段性释放贷款保证金

为进一步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纾困解难,加速协同推动抵押登记办理,积极推动《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阶段性释放贷款保证金专项工作的通知》(唐公积金〔2022〕7号)文件落实,全力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的阶段性集中释放,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为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自2022年第二季度适当调高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每季度提取2100元调整为3000元,第二季度已经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职工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做调整。

附件: 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书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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