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
首页>试用期>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2019-02-28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担心劳动者不能通过试用期,要解除劳动合同很是麻烦。亦或,认为办理社会保险就要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试用期结束正式录用了,再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只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份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就一份期限为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样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第一,试用期不成立,就不可以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比较低,有明确细致的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相反,要解除正常的劳动合同对规章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很高,很多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操作不当,还有可能要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两倍)。

第二,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其实就是一份期限为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再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计就是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了,这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要消除误区,不要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上一篇:关于试用期,必须知道这6点! 下一篇:成为正式员工之前,都应属于招聘环节
相关资讯
如何安全度过试用期 “一岗多职”已成企业潜规则 OTC医药销售主管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北京医药BD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上海初级猎头顾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微商运营总监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医药公司大客户市场总监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市场准入总监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怎样预防刚入职工作的员工跳槽呢 药品国际注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热门搜索
辞职理由怎么说最有说服力 猎头公司排名 本人对今后工作的设想 应聘表中职业怎么填 上班要带什么 前台行政主管需具备哪里条件 富士康年终奖多少钱 技术总监的责任 项目经理助理有前途吗 2016印象深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