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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吗?
2018-07-3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现在越来越多的文件存储在云端,其电子形式能否代替书面形式就成了一个很关键性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关系中,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讨论的就是电子邮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合同?

最近韩梅梅就碰到了这个问题,对的,英文名就是hanmeimei!

韩梅梅通过猎头推荐进入某销售公司,该公司在韩梅梅职前即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了双方拟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韩梅梅回复邮件表示同意。6个月后韩梅梅因表现不佳被单位提前辞退。韩梅梅随即申请仲裁,以双方未订立纸质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双倍工资。

事实上韩梅梅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电子邮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双方没有纸质的合同,但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达成了合同,且双方均按照电子邮件中载明的合同条款来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因此,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书面合同并不局限于双方是否有纸质形式的合同,而在于双方是否达成合意,是否存在误解,欺诈,胁迫等内容,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自愿达成达成了劳动合同,而且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并不影响其成立,应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所以,在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平时收发邮件也要看清楚对方的邮件有没有要订立合同的意思,不要稀里糊涂答应了,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了,自己也浑然不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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