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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内容
2017-11-26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3.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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