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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对员工罚款”能否令行禁止?
2017-11-26
  用人单位禁止对员工进行罚款扣钱,否则用人单位将按照处罚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这是《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中的内容。前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了该《条例》草案。草案针对用人单位通过经济处罚的形式来处分员工的现象,进行了叫停,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敢罚员工一毛 人社部门罚你几千”!叫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经济处罚,让很多人为之叫好。这年头,没被单位罚过款的人恐怕少之又少。随手可以举两个发生在广州的例子:据报道,9月13日早上,在广州一商场上班的曾小姐,由于暴雨太大造成巴士堵车而迟到了45分钟,结果就被雇主扣了200元工资;8月初,在广州一酒楼上班的一位阿公,被指“偷喝”了一碗粥,结果被罚款2000元,而据该阿公介绍,当时喝粥是领班允许的,并不是“偷喝”……
  说起被单位罚款、扣工资的经历,想必“吐槽”者都有一本心酸账,迟到、上班时间吃东西、没穿指定服装等都成了常见的罚款理由,“违者罚款”也成了很多企业相关规定中的一条铁律。真要追溯起来,这一法律依据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有规定: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经济处罚。然而这个条例早在2008年就被废止,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从这个角度来说,扣工资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再进一步追问,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一种处罚措施,也就是说,罚款必须由法律规定并由相关执法机关来执行。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自然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这也意味着,企业对员工罚款,是违法的。
  可是不解的是,这么明显的对劳动者的侵权违法行为,却很少有用人单位受到处罚。因而,省人大立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扣工资,很有必要。不过接下来的问题是,这样的立法在实际操作中,真能吓住用人单位吗?
  一个很直接的疑问是:既然以前用人单位“越俎代庖”、用上了本应是执法机关才可以使用的罚款权,都没有受到追究,那么有什么理由让公众相信,这次的立法就一定能令行禁止呢?而且把罚款上限定为5000元,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的单位来说,根本不具备多大威慑力,也就难以形成约束力。其实,对于擅自滥用罚款权,克扣员工工资的无良企业,又何必手下留情?
  立法不能徒具观赏性。其实很多时候我们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执行力。再多的法律,如果不具备操作性,最后也多成为一纸空文。希望省人大禁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的立法,不会重蹈以前诸多法律“有令难行”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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