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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判赔双倍工资
2017-11-2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近日,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没有与员工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败诉,支付了员工双倍工资。
  据了解,去年12月,李女士应聘进一家公司工作。2013年8月,李女士因故不再上班。一个月后李女士向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她的工资款、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在仲裁庭上公司辩称,是李女士自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她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李女士进入该公司工作后,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法应确认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李女士因故离开公司后,双方已不再履行劳动关系义务,因此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仲裁委最终按照李女士在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双倍工资差额为一万余元,并做出了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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