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权调整对象
2019-07-10
劳动仲裁调整对象是特定单一的,适用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纠纷。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该单位的职工,双方必须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其争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而人民法院调整对象比劳动仲裁大得多,其主管的争议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任何争议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均可诉诸法院,即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裁判结果保护或调整了相关法律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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