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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2019-05-09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是这样表述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法律条款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理解为:1、从未给劳动者缴纳过社会保险;2、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出现此两种情况,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

近期,企业遇到类似案例,员工2009年进入企业工作,2013年企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故意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私自减少检验程序,造成7件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最终被后续检验工序检测出,7件产品全部作废,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员工进行处理并调岗,员工不服,申请仲裁,以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如从正常角度来理解,企业必输无疑,但实际在业界针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存在两种不同理解的,包括各地的相同案例也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一种完全倾向于劳动者,不管用人单位是未交还是未足额缴纳,都判定未依法缴纳。另一种理解是只有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未交才是未依法,而未足额缴纳不应列入。

当日庭审,职工方态度强硬,坚持既定诉求。企业方据理力争,因从案例的因果来讲,职工离职的原因并非是因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而是不满企业依规调整其岗位,其中还存在个人“脸面”的问题。

最终,经仲裁审理后,不支持职工诉求。

从仲裁角度来看,虽然法律对职工自愿签订放弃社保以及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不予支持,但仲裁还是从员工离职真实原因方面进行考虑,只要是职工主观意愿同意或认可此种行为,如再在离职时以此为由提出诉求,一般不予支持。

从现实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大多都是存在“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其中一种或几种情形,如果严格适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估计对于所有的用人单位中,劳动者很容易就可以被迫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了限制,即只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全部的险种的,才支持劳动者被迫辞职,对于“部分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情形均不支持劳动者被迫辞职。

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有效规避劳资纠纷,首先“打铁还需自身硬”,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再者切忌不能主观上故意违法或侵害职工权益,法律的完善及有效落地必然会考虑社会的整体执行力情况,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和逐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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