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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还能再休年假吗?
2019-03-05


【事件经过】

刘女士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13年,刘女士因怀孕生小孩休了98天产假。产假结束后,刘女士回到公司上班。同年10月,刘女士申请休年假,公司认为她在2013年已休了98天产假,产后工作期间每天也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刘女士同意不休年假,但要求支付10天年假的3倍工资,刘女士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刘女士休过产假以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法律解读】
产假,是女职工产期前后的法定休假待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工作满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本案中该公司因为刘女士休过产假,在一年内拒绝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特别提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是说,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年假,而且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已经正常发放的,用人单位只需再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200%就可以了。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人社部门投诉,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人社部门除责令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如果拒不执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人社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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