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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拒签合同,企业需要经济补偿吗?
2019-03-04

司法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但也有少数情况是用人单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即便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高枕无忧或顺其自然,而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即“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这么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不满1年期间,该公司未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问题延伸

“二倍工资”的适用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计算期间:最多11个月封顶。
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计算期间: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不受11个月封顶限制。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工资,如果试用期工资标准违法,仍需补足,赔偿金标准按补足后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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