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首页>劳动合同>企业能否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合同?
企业能否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合同?
2019-01-03
小王进入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过了几年她因怀孕身体不适,在未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即离开公司超过十天。经公司多次通知,小王仍未到单位上班。于是公司以小王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接到解除通知后不服,认为其系怀孕期间,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认为公司这种行为属违法解除。为此,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机构经庭审,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这个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众所周知,旷工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没有得到约定或法定的许可,擅自离岗,或者超过约定或法定时间未到岗的行为。小王因怀孕,身体不适而未到单位上班,也未与单位说明情况、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其行为实际上就是旷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原则的。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小王旷工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
用工建议:
1、无论是《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哪些原因可以解除,哪些原因不能解除,HR学习法条必须细心,避免以偏概全;2、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女职工往往实施倾斜保护,建议企业在与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女职工、工伤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时务必要慎重。在决定处置前,要养成对之前所有程序进行“回头看”的良好习惯,对于职工非原则性错误,应坚持预防—纠错—督促—改正理念,做到合情合理合法;3、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并定期更新完善,在程序方面,注重制度内容的协商与公示程序,在内容方面,重点关注职工行为与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应与处置办法,切实做到有要求、有规定、有证据、有处置,莫让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上一篇:由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篇: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相关资讯
北京人力社保局: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会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吗 了解劳务知识,防止出国打工被骗!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究竟有多长? 男人该不该交生育保险? 毕业季来临,求职新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劳务派遣合同应注意什么 论劳动合同的效力 录用通知书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有法律效力吗? 节假日三倍工资包含正常工资吗
热门搜索
辞职理由怎么说最有说服力 猎头公司排名 本人对今后工作的设想 应聘表中职业怎么填 上班要带什么 前台行政主管需具备哪里条件 富士康年终奖多少钱 技术总监的责任 项目经理助理有前途吗 2016印象深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