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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索赔双倍工资11个月之说
2018-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遭到了许多法官、仲裁员、律师等之中的一些“歪嘴和尚”的错念。譬如在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鉴订劳动合同需付双倍工资这一法律规定上,目前在审判中似乎形成了一种严重歪曲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可怕的潜规则即: 索赔双倍工资只有11个月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明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此条并未明确:   

1.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2.如果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否还需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针对以上2个未决问题,“第八十二条”就作出的明确的回答: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条再次明确:   

1.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自应当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即满一年后的次日,继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综合以上2条:只要用工一年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倍的工资就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订立了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而不是仅仅是11个月。 

还有许多文章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其中并未提及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后如用人单位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继续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其实是因为相应作为下位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国务院规章(法规)是要服从并服务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不过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某些不明确的条例加以细化。而作为工作满一年后如用人单位仍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需继续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巳明确,就无需再由《实施条例》来细化了。 

但是,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还是只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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