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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劳动者拒绝补签,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2018-08-21
案情:

甲公司与姜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人事部门发现未及时与姜某续签劳动合同。其后,与姜某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姜某以等公司确定搬迁地址后再做决定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与姜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能继续维持?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而劳动者又拒绝签订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未与姜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姜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姜某补订劳动合同;如果姜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姜某终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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