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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一场空,法院判决“黑公司”赔偿损失
2018-08-15
8月8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7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并予以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湘潭县合伙人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伙人人力资源公司)与原告马某某等7人签订的出国劳务合同无效,并返还7人出国劳务费95000元,赔偿7人经济损失3600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合伙人人力资源公司与马某某等7人签订了《合伙人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约定马某某等7人分别向公司缴纳14000元不等的出国劳务费,由公司安排7人去马来西亚出国务工,最低月工资不低于9000元。随后合伙人人力资源公司为7人办理了旅游签证并购买了出国机票。6月14日,马某某等7人在公司的统一安排下抵达了马来西亚的一个建筑工地开始出国务工,由于当地接收单位提供的工资远远低于出国劳务合同所约定的最低工资,且无法为7人办理工作签证,马某某等7人没有办法在马来西亚提供建筑劳务。马某某等7人遂于2017年6月21日返程回国。另查明,合伙人人力资源公司未取得对外出国劳务经营许可证。马某某等7人缴纳给合伙人人力资源公司的出国务工费共计95000元,因返程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600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伙人人力资源公司在未取得对外劳务输出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与马某某等7人签订出国务工合同,违反了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合伙人人力资源公司取得马某某等7人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因合同无效的责任是由于合伙人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所致,故造成马某某等7名出国务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误工等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合伙人人力资源公司予以赔偿。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湘潭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快审快结外派劳务人员存在的劳务纠纷案件,以规范出国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出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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