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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018-07-31
一、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这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区别。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第三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礼道歉等,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10000元≤罚款≤200000元。

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① 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3年,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③ 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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