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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能否反悔?
2018-01-17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只是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那么,对于事先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是否可以反悔呢?请看下文!

【案件背景】

离职数月后,一家公司仍拖欠我们22万元工资。为维权,我们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由其指派律师作为我们的委托代理人,为我们提供一审和二审审理、执行全程的诉讼法律服务,代理费用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额的30﹪计算。此前,律师事务所只向我们表示无需先交付代理费,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的其它理由。提起诉讼后仅过了一周,在法官努力下,公司很快付清了全部欠薪。面对律师事务所只通过短期工作就获取我们6.6万元费用,实在于心不甘。请问:我们能反悔吗?

【律师解答】

答:你们有权反悔。

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违法。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只是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事务所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委托人将给予高额回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其中表明,风险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委托人仍然固执己见;二是必须不属于所列四类案件范围。结合本案,从律师事务所只是向你们表示过无需先交付代理费、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签订风险代理的其它理由上看,明显意味着律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你们也没有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你们向公司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资即劳动报酬,不符合规定要件。

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与之对应,本案风险代理合同的违法性,无疑决定了其从一开始便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们自然有权拒绝支付高额代理费用,而只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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