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首页>劳动合同>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什么不同?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什么不同?
2018-01-16

劳动合同期限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而服务年限是一种约定单向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以下为你介绍两者的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劳动合同期限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而服务年限是一种约定单向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其中的劳动合同期限既是应由双方约定的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也是合同本身被双方忠实履行的期限,具有双向互动性。服务年限作为自行约定的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目的在于限定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履行劳动义务的期限。

其出发角度与劳动合同期限相比具有单向性,即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为其工作,而劳动者非因取得用人单位同意或法定情形出现,不得予以拒绝。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上一篇:劳动合同终止理由有哪些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用工之日的司法解释工资规定
相关资讯
北京人力社保局: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会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吗 了解劳务知识,防止出国打工被骗!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究竟有多长? 男人该不该交生育保险? 毕业季来临,求职新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劳务派遣合同应注意什么 论劳动合同的效力 录用通知书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有法律效力吗? 节假日三倍工资包含正常工资吗
热门搜索
辞职理由怎么说最有说服力 猎头公司排名 本人对今后工作的设想 应聘表中职业怎么填 上班要带什么 前台行政主管需具备哪里条件 富士康年终奖多少钱 技术总监的责任 项目经理助理有前途吗 2016印象深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