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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地产税信号:论证慎之又慎,要确保不是恶法
2017-12-21

12月20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文章。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部分,肖捷指出,要着力完善直接税体系: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此消息一出,立刻成为今天最热点的新闻,引发媒体关注。但,房产税真的要来了?今天财政部部长肖捷的撰文透露了哪些重要“信号”?央视财经采访多位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适时进行合理的不动产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调整,非常必要和及时

楼市杂志出品人 蔡鸿岩 在接受《央视财经评论》采访时表示,通过肖捷部长“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这部分的表述,可以确认十九大之后,财政部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已经正式启动了关于完善个人税收制度的改革政策制定。同时也说明房产税的改革,涉及到对整个原有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的修改和完善。之前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房屋租赁等的法规,以及土地招拍挂制度制定时间已久,对于近十几年房地产快速发展的整个行业和市场来说,完善法规,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是必要的。

蔡鸿岩 指出,过去房地产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所承担的带动经济增长的历史使命应该说已经越来越弱化。在社会不动产拥有量和个人住房及不动产拥有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在不动产在家庭财富占比越来越高的背景情况下,适时进行合理的不动产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调整,也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房地产税的论证必须慎之又慎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委员会委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张连起 曾撰文表示,房地产税的论证必须慎之又慎,要确保未来的房地产税法是“良法”而非“恶法”。房地产税的立法目标不是用来打压房地产价格的,也不只是为地方税体系增加名目。从立法角度看,需要整合现有土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房地产占有交易环节的税收;就现实基础而言,眼下有军产、央产、房改房、拆迁补偿房、经济适用房、福利房、小产权房、农民住房等17种产权形式,非常复杂。至于评估价值、免征标准、征管条件等也是难上加难。对于这样极其复杂的立法项目,最有效的方式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征求意见和建议,不能使未来的房地产税成为不具实际效用的政策宣示,或者成为误伤中等收入群体的“恶税”。(转载自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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